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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裁决不服 可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拆迁裁决不服,除了行政诉讼,还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解决。
记者昨日获悉,今后市国土房产局做出的拆迁裁决,须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此前,我市的拆迁当事人若对拆迁裁决不服,只能通过行政诉讼渠道寻求救济。近日,经市法制局复函同意,增加了拆迁当事人的救济渠道。今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做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裁决不服的,可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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