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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伦花园"欲涨44%物业费 业主只允许涨15%
编辑整理:淘屋网  发表日期:2008年7月21日   来源:海峡导报    作者:陈捷

      7月8日,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布最终协议,只涨1毛钱,但涨价要从4月算起

      自 《厦门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出台以来,不少小区掀起物业费涨价风潮。但是,涨价也受到了部分业主的坚决抵制,业主们质疑最多的是:在物业合同当中已经约定的收费标准,凭什么合同未到期就要涨价?

      新规出台后,江头天伦花园的物业管理公司怡安居发布通知,告知业主们,物业费由0.45元上涨到0.65元,每平方米上调两毛,上涨幅度为44%。涨价通知一经公布,就遭到了小区业主的集体抵制。

                               两年没涨价 一调就是44%

      据天伦花园一位业主代表介绍,小区物业费上涨后,有个别业主对2毛钱的涨价并不敏感,“傻乎乎地交了钱”;但许多业主不但拒交,还联合签名抵制涨价。

      业主代表质疑说:“怎么搞的,物业涨价也不和业主商量,涨了以后才通知我们,这样把业主置于何地?而且,一涨就涨这么多,44%的涨幅太高了,我们只能接受15%以内的涨幅。”

      据怡安居公司说,此次物业费上调有据可依,根据《厦门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其中最低级别的多层房屋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0.89元/平方米,过去两年,天伦花园多层房屋的物业收费仅0.45元/平方米。怡安居物业负责人林小姐说:“现在各行各业物价都在涨,我们物业管理费的成本也在上升。因此,厦门各小区物业管理费涨价是必然趋势。”

                                       71%抵制 VS 50%支持?

      但是,据天伦花园业主代表介绍,小区300多户业主当中,71%的业主表示不同意物业加价,并联名签字抵制涨价。一位业主代表还向记者出示了业主签名抵制涨价的声明,声明上的签名确实达到200多户。业主们说:“没有经过多数业主的同意而擅自加价的行为,我们当然要抵制。”

      不过,天伦花园业委会并不认同部分业主代表的看法。该小区业委会主任告诉记者,业委会和多数业主是认可此次物业管理费涨价幅度的。他说,因为此前业委会曾就涨价一事征求过业主意见,其中有半数以上业主签名认可44%的涨价幅度。

      但是,部分业主代表质疑业委会主任拿到的 “半数以上”业主签名有假。他们质疑的依据就是71%的业主签字抵制涨价。而业委会主任则说,业主代表手中71%签名的真实性值得考究。

      不过,业委会主任也承认,可能确实有一部分业主在签名认可涨价后,又受到个别业主代表“游说”,觉得签个名抵制涨价就有望省下一笔物业费,就又在抵制声明上签了字。

                                   物业费最终只涨1毛钱

      物业要涨价,业主要抵制,为防止闹僵,双方选择面对面谈判。上个月底,几位业主代表与怡安居物业负责人林小姐商谈。一位业主代表提出,0.45元/平方米其实不算少,而且,事实上物业管理公司还有“其它收入”,比如说,小区内每月都有4000多元的停车费收入,另外,小区还有小区悬挂广告横幅的收入。

      但是,物业公司则说,停车费“没有那么多”。当天,双方协商未果。随后,业主代表针对小区广告费、停车费等问题,在小区内发布公告,炮轰业委会。据业主代表介绍,在张贴公告时曾遭遇物业保安的阻拦,双方还发生争执,曾拨打110报警。

      随后,业主代表继续抗争,他们还声称要去有关部门投诉。7月8日,物业管理公司和业委会最终接受了业主代表的意见,即“涨价不超过15%”。最终,多层房屋物业费由仅涨了1毛钱。这个结果与原来的涨价计划相比,物业每月将减少2万多元收入。
      
      不过,物业和业委会也约定,“地面停车费归物业收,以弥补物业管理费的不足”。另外,业委会的办公经费,也由原来的2000元,下降到1000元。据业委会主任说,每平方米最终少涨1毛钱,但是,为了这1毛钱,业委会也让出了1000元办公经费。

      业主代表说:“少涨1毛钱,来之不易。这是业主为自己权益而抗争,维权成功的典型案例!”
      
      林小姐说:“我们最终放弃涨44%的决定,也是考虑到小区内各方要和谐共处。”但她说,如果收费上涨44%后物业可以提供更好的服务,现在,只涨1毛钱,物业公司 “只能尽量争取小区服务质量不降低”。

                                   【律师说法】

      维持原价是业主权益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物业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在合同期内,未经对方同意而涨价,属于单方变更合同,依法不能产生任何效力。如物业公司因涨价不成拒绝提供物业服务,则应按单方撕毁合同论处,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收费价格,是业主在不同物业服务企业间进行选择的重要指标。即使是物业合同期满续订合同时,物业费要上涨,都意味着原来聘请这家物业企业的基础发生了根本变化,需要重新进行招标,通知各物业企业参与竞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的规定重新选聘物业企业。

      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如果71%的业主反对涨价,即71%的业主反对在涨价的基础上继续选聘该家物业企业,则应维持原价。

      另外,特别要注意的是,《厦门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并没有强制效力,业主可以参考,也可以拒绝引用。从维护物价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政府应该出台物业服务“最高限价”,“指导价”这种提法易产生误导,并不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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