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与管理局昨日对外发布消息,首批配售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即2007年3月1日前申请的)将于下月2日起签合同,届时将联合各有关部门、单位一条龙办理首批“经济适用住房”(原名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户的购房合同签订、房款缴交、贷款办理等手续。相关负责人表示,9月2日至16日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思明、湖里两区已选房的申请户将按轮候顺序根据办理时间安排依次到市建设大厦二楼多功能厅办理。
我市自2006年实施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以来,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称为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出售的称为社会保障性商品房。2007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将出售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统称为经济适用住房,我市因此将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改称为经济适用房。
有关负责人说,签订合同的具体办理流程为:申请人持住宅办选房房号单、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正式房号单→缴交房款→缴款确认→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按揭贷款。
有关办理事项可咨询市住宅办,咨询电话:2232624,有关按揭贷款的办理事项可咨询厦门建行城建支行,咨询电话:5107588-302,303。
办理时间安排:
9月2日至16日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按轮候顺序办理,具体安排如下:
办理时间 2日上午 2日下午 3日上午 3日下午
轮候号 2-93 94-194 196-275 276-357
办理时间 4日上午 4日下午 5日上午 5日下午
轮候号 360-421 422-492 494-568 569-634
办理时间 8日上午 8日下午 9日上午 9日下午
轮候号 635-717 718-795 797-871 873-934
办理时间 10日上午 10日下午 11日上午 11日下午
轮候号 935-996 997-1061 1063-1126 1127-1188
办理时间 12日上午 12日下午 15日上午 15日下午 16日上午
轮候号 1189-1250 1252-1315 1317-1375 1376-1435 1437-1487
办理注意事项:
一、办理现场不接受现金缴付。申请户应持建行卡现场刷卡缴交房款。
二、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少于总房款的30%,余款应在60日内缴付。
三、办理购房按揭:申请户可在现场办理购房按揭贷款,办理购房按揭的,首付款不少于总房款的30%。
四、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申请户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办理程序为:(1)按总房款金额×30%-可抵付住房公积金金额缴交房款;(2)签订购房合同;(3)办理按揭贷款手续;(4)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凭购房合同、房号单办理公积金转首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应事先到公积金缴交银行打印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单,如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单。
五、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由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签订,如变更合同签订人或增加合同签订人应提交经所有申请家庭成员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所变更或增加的合同签订人应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一。须变更或增加合同签订人的,可事先到市住宅办办理。
六、办理购房按揭贷款的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贷款基本条件:1、借款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保障按月还款的经济来源。2、借款申请人已与相关部门签订购房合同。
贷款申请程序:1、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共同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建行城建支行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表。2、向建行报送下列证明材料:(1)借款申请人(如已婚,含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户口簿首页、户口页复印件一份、婚姻证明完整复印件一份。(2)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原件(按建行格式)一份(已婚者加送其配偶的收入证明);个体经营的业主,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近三个月纳税证明一份。(3)购房合同、房号单等相关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4)首付款现金缴款单复印件一份。(5)购房人名下建行卡复印件一份。3、如需公积金贷款,还需报送下列证明材料:(1)借款人夫妻双方近一年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对账单及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单一份(持身份证到缴交银行打印)(2)申请人借款时的年龄加上借款期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供近2年公积金缴交对账单,且须提供第三方保证担保。但申请人借款时的年龄加上借款期限不得超过65岁(男)、60岁(女)。(4)借款申请人单身或单方收入、配偶一方不在本市工作或户口不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第三方保证担保。(5)以个人名义提供第三方担保的,保证人须厦门户口、厦门收入,年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60岁(男)、55岁(女),保证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首面及本人页)复印件一份,经济收入证明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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